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的通知
各地方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
為了完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制度,精簡辦事材料,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我會對2017年印發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中房學〔2017〕6號)進行了修訂,經我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登記服務辦法
(2017年6月20日發布,2024年8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制度,規范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自覺接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以下稱中房學)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經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等業務文書上簽名。
第三條 中房學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以下稱登記服務)工作,接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中房學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以下稱地方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服務有關工作。
第四條 中房學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系統(以下稱登記服務系統)。
中房學、地方行業組織應當通過登記服務系統辦理登記服務工作。
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以下稱申請人)應當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并可以查詢登記進度和登記結果,打印登記證書。
第五條 中房學建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信用檔案(以下稱信用檔案),將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登記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信息通過登記服務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被獎勵、表彰等情況作為良好行為記入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自律懲戒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地方行業組織應當及時向中房學提供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信用信息。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證書(以下稱登記證書)是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有效證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時應當主動向委托人出示。
登記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中房學制定格式。登記證書電子證照可以通過登記服務系統下載打印、展示出示和查詢驗證。
第七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應當接受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中房學和地方行業組織應當向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提供繼續教育、信息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聘用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房地產互聯網平臺對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予以標識,優先展示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發布的房源信息。宣傳和引導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九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在領取職業資格證書后3個月內申請職業資格登記。
第十條 登記服務工作包括初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以及注銷登記。
初始登記、延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為予以登記之日。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在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以下稱受聘機構);
(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申請初始登記,或者申請延續登記的,申請之日前3年內應當達到中房學規定的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 登記服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地方行業組織自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逾期未受理的,視為同意受理;
(三)中房學自收到地方行業組織受理意見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予以登記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打印登記證書。
不予登記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登記服務系統查詢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十三條 申請人和受聘機構應當分別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由申請人妥善保管,以備接受檢查。中房學、地方行業組織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登記申請材料的原件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登記之日止不滿5年;
(四)被取消登記不滿3年;
(五)申請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
(六)中房學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首次申請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被取消登記后重新申請登記的,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
(三)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第四章 延續登記
第十七條 登記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于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
登記有效期屆滿后申請登記的,按照延續登記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延續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延續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
(三)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申請延續登記并同時變更受聘機構的,還應當提供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或者原受聘機構依法終止的材料。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在登記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受聘機構;
(二)申請人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變更。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受聘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
(三)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或者原受聘機構依法終止的材料;
(四)受聘機構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姓名或者身份證件號碼變更后的身份證件。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失效,本人或者受聘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一)已與原受聘機構解除勞動關系且無新受聘機構;
(二)受聘機構被注銷備案或者依法終止;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中房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登記申請材料:
(一)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
屬于第二十二條第(二)種情形的,還需提供受聘機構被注銷備案或者依法終止的材料;屬于第(三)種情形的,還需提供當事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材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房學和地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及其受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檢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情況;
(二)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三)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情況;
(四)是否持續符合登記條件;
(五)是否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
(七)是否未經登記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等業務文書。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一)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自律懲戒;
(二)被投訴舉報或者涉及有關案件;
(三)因執業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四)頻繁變更受聘機構;
(五)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不配合中房學和地方行業組織監督檢查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等自律處分,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房學予以取消登記,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登記;
(二)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書;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
(四)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
(五)法律法規以及中房學規定應當予以取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行業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中房學,經查實后,予以取消登記,向社會公告其登記證書作廢;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中房學不予登記,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視情形可以給予談話提醒、通報批評等自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二條 通過資格互認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資格互認協議,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參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中房學、地方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行業組織章程。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中房學2017年6月20日發布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中房學〔2017〕6號)同時廢止。